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翁樸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月英 等間因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變更聲明,核其訴訟標的價額2,61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除已繳第一審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外,其餘15,939元及23,908元,共計39,84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民國97年8月25日上午12時前,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