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李充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宏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準備提起刑事再審及他案審理中的民事案件釐清案情之用,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事件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庭的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再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乃上開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聲請交付之開庭期日光碟,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之規定。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準備提起刑事再審等理由,應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聲請。再者,上開事件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廖建瑋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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