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林全吉 相對人 吳炎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炎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金錢借貸、票據、本票、保證、墊款、不動產買賣價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吳炎坤於111年11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4,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本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於112年4月26日具狀陳報本件債務金額非微,但清償期限竟僅有3個月,顯違誠信原則,且約定利息為3分與法有違,而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本金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更屬偏高應予酌減云云。
然依聲請人提出本票影本所示,並無利息約定,則應依法定利率計算。且本件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於非訟程序中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341-33357.0010000分之65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6739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0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9.3349.3398.6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3.92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鹽行段68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一層地下一層合計面積單位0026891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底一層之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0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16.34522.88539.22平方公尺154分之1共有部分:鹽行段68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