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皇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皇斌因犯竊盜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4日至100年7月16日│100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89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884號│101年度簡字第5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884號│101年度簡字第5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915號│年度執字第11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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