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再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再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再緯因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由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受刑人之犯罪次數等情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