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4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8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9月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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