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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