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潘 俊霖 即俊霖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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