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居臺南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及據上論結欄載明係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顯係「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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