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94年度士簡字第11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24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臺北市○○區
○○街○○巷○○號之威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威鋐公司)負責人,明知大程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所產製之汽車空氣濾清器及機油濾清器,其外盒黃綠色包裝及所印字樣「HUNTSMANNFILTER」,均係未經告訴人德商曼芬美有限公司(下稱曼芬美公司)同意,仿冒自該公司於同樣商品所申請註冊之商標顏色及字樣,仍自民國93年初起,陸續向大程公司訂購種類數量均不詳之各型號空氣濾清器及機油濾清器,並陳列、販賣之。嗣於同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威鋐公司搜索後,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販賣陳列有虛偽標記商品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再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均無處罰過失規定,且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及係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而仍販賣為其構成要件,是行為人除須在客觀上有販賣仿冒商品、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以外,就其所販賣者係屬仿冒及虛偽標記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有明知之「直接故意」,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販賣之商品係仿冒他人商標商品及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原產國之事實)須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且此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如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
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告訴代理人 謝樹藝 之指訴
、大程公司及威鋐公司之出貨單、曼芬美公司之商標註冊證等為據,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向大程公司所進貨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空氣濾清器等商品,其上印製之商標圖樣與曼芬美公司註冊之商標圖樣相似等情不諱,惟辯稱:向大程公司進貨時,發現其商標與曼芬美公司註冊之商標類似,即詢問大程公司,惟大程公司人員告知渠公司就印於包裝盒之商標有申請註冊,並提出該公司之商標註冊證為憑,經伊查看威鋐公司所購買空氣濾清器等貨物上印製之商標圖樣與大程公司註冊之商標相符,故向大程公司進貨等語。
經查:
㈠警方於93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威鋐公司搜索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之空氣濾清器等物,係被告以威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向大程公司購買,以販賣他人等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大程公司出貨予威鋐公司之出貨單及威鋐公司出貨予其他廠商之出貨單在卷可參(偵卷第42至46頁、第71至98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徵,堪可認定。
㈡查如附表二所示之「MANNFILTER」文字圖樣(包括綠、黃
相間之字體包裝,但FILTER不在專用之列),係曼芬美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指定使用於馬達、引擎或機器用之氣體與液體過濾器及其過濾插片,尤指用於過濾空氣、瓦斯、機動燃料與油料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有商標註冊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126至129頁)。曼芬美公司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上綠下黃顏色組合,以綠色底色區塊搭配黃色之「MANNFILTER」寬邊字體,既已登記為商標,自屬商標權保護範圍,亦堪認定。
㈢再大程公司申請之商標為如附表三所示之「HUNTSMANN」及
獵人圖樣,有商標註冊證1份附卷可查(偵卷第23至24頁)。而前述扣案被告自大程公司購入之空氣濾清器等商品,其上雖印製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然大程公司於貨物之包裝盒或使用上綠下黃之顏色組合,於綠色底色部分將商標以黃色寬體字標示,或使用上黃下綠,於黃色底色部分將商標以綠色寬體字標示,該等顏色組合與字體形式,與曼芬美公司申請商標之字體、圖樣形式或完全相同,或僅將上下之顏色對調,此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及該等商品之照片在卷可徵(偵卷第69、70頁、第196至215頁)。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與曼芬美公司申請註冊如附表二商標圖樣異時異地隔離及通體觀察,實足使相關相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又曼芬美公司雖於92年12月1日才經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前述商標,然其在註冊前即已使用該圖樣之商標,而大程公司以販售汽車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為業,就曼芬美公司業已使用上開商標圖樣自知之甚明,而大程公司於86年至89年間曾擔任曼芬美公司之經銷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可參,是大程公司人員對曼芬美公司之商標及包裝設計,顯知之甚詳,大程公司仍於販售之上揭商品採或使用上綠下黃之顏色組合,於綠色底色部分將商標以黃色寬體字標示,或使用上黃下綠,於黃色底色部分將商標以綠色寬體字標示,該公司相關人員有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應可認定。是被告自大程公司購得以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應甚明確。
㈣茲有疑問者,乃被告是否明知大程公司販售之上揭商品為仿
冒商標之商品?查附表三所示之商標圖樣,經大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期間自92年12月1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有前述商標註冊證可徵,被告向大程公司所購扣案商品,其包裝所使用之顏色組合,及商標標示之顏色、字體,雖與曼芬美公司之商標圖樣近似,然其上使用之商標圖樣則與大程公司註冊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圖樣相同,有前揭扣案物及扣案物之照片可徵。則被告之威鋐公司向大程公司所購扣案使用之商標圖樣既與大程公司所註冊之附表三之商標圖樣相同,被告因信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予大程公司之商標註冊證,認為大程公司所售商品上之商標為其享有專用權之商標,應不違常情,雖被告供稱:向大程公司進上揭商品時有發現商品之包裝與曼芬美公司商品相當近似等語,惟其亦供稱:發現後,詢問大程公司人員,他們說是他們之註冊商標,而且商品是他們自己製造的,保證沒有問題,又經查看大程公司之商標註冊證上之商標圖樣,確與其出售商品上所使用之圖樣相符等語(見偵卷第107頁、本院96年10月16日審理筆錄第5、6頁),可知被告雖懷疑大程公司出售前述商品包裝上使用之商標圖樣與曼芬美公司之商標圖樣相似,然經查詢大程公司,大程公司覆以已取得商品上之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且經其核對商品上商標圖樣確為所註冊之商標圖樣,依此,堪認被告主觀上認知前揭商品之商標是大程公司之商標,非仿冒曼芬美公司商標之商品,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自難以商標法第82條之罪相繩。又大程公司前揭商品上雖標有「Germany」(按即德國)字樣,此有扣案物及其照片可徵(照片見偵卷第202頁),惟縱上開商品非德國所製造,且上開標示係意圖欺騙他人,而標示為德國製造,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向大程公司購買上揭商品,並無法證明被告明知上開商品有前揭標示,且係意圖欺騙他人而標示,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論以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罪行。
綜據上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並不足證明被告有違反商標法第
第82條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犯行,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揭犯行,揆之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判決。原審未查,認被告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犯行,自有未洽,被告執此上訴,核屬有據,應將原審判決予撤銷改諭知無罪判決。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被告所犯之
罪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別定有明文。本院經審理後認被告應諭知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369條第
1項規定,將原判決撤銷,依同法第452條規定,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
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湯偉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附表一:
┌──┬──────┬─────────┬──────┐│編號│品名│型號│數量│├──┼──────┼─────────┼──────┤│1│空氣濾清器│C17201/3│28個│├──┼──────┼─────────┼──────┤│2│空氣濾清器│C29198│33個│├──┼──────┼─────────┼──────┤│3│空氣濾清器│C31152/1│8個│├──┼──────┼─────────┼──────┤│4│空氣濾清器│C2696│3個│├──┼──────┼─────────┼──────┤│5│空氣濾清器│C32120/1│19個│├──┼──────┼─────────┼──────┤│6│空氣濾清器│C3498│23個│├──┼──────┼─────────┼──────┤│7│空氣濾清器│C37157│6個│├──┼──────┼─────────┼──────┤│8│空氣濾清器│C3698│31個│├──┼──────┼─────────┼──────┤│9│空氣濾清器│C29122/1│2個│├──┼──────┼─────────┼──────┤│10│機油濾清器│HU926/3X-12│13個│├──┼──────┼─────────┼──────┤│11│機油濾清器│HU925/4X│16個│├──┼──────┼─────────┼──────┤│12│機油濾清器│HU718/4X│3個│├──┼──────┼─────────┼──────┤│13│機油濾清器│HU715/4X│7個│├──┼──────┼─────────┼──────┤│14│機油濾清器│HU727/1X│18個│├──┼──────┼─────────┼──────┤│15│機油濾清器│HU938/4X│8個│├──┼──────┼─────────┼──────┤│16│機油濾清器│HU930/3X│6個│├──┼──────┼─────────┼──────┤│17│機油濾清器│HU932/6X│5個│├──┼──────┼─────────┼──────┤│18│機油濾清器│HU921X│1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