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6年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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