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1號
原 告 程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鈺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蘇
鈺婷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按訴訟行為須支出
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
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
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
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
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蘇鈺婷現在監獄執行中,無法自行到
庭,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原告起訴即應預繳該被告自該監獄提
解至本院及解還之提解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預繳上開提繳費,如逾期未繳,被告蘇鈺婷亦不為墊支時,視
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此部
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