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志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