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丁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上訴人亥○○
辰○○庚○○
壬○E○○丙○○天○辛○○子○○巳○○己○○○午○○癸○○申○○B○○J○○ 陳興渭 宇○○陳興渭黃○○陳興渭玄○○陳興渭宙○○陳興渭卯○○K○○D○○M○○L○○戊○○戌○○寅○○A○○地○○N○○乙○○○C○○未○○○丑○○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律師被上訴人酉○○O○○訴訟代理人林世宗律師被上訴人 嚴慕光 O○○
嚴立群 O○○ 嚴立勳 O○○F○○I○○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林世宗律師
H○○I○○G○○I○○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㈠黃營杉為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㈠酉○○、嚴慕光、嚴立群、嚴立勳為O○○之承受訴訟人;㈡ 廖奇寄 、H○○、G○○為I○○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丁0000000,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改制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由 朱正雄 變更為黃營杉,有經濟部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經授商字第○九一○一二四○八一○號函、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部字第○九一○○○一三八一號函、丁00000000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公劃字第○九一○○一三六七一號函、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按,應由黃營杉為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亥○○等人續行訴訟。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O○○、I○○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同年九月五日死亡,O○○之繼承人為配偶酉○○、及長女嚴慕光、長男嚴立群、次男嚴立勳;I○○之繼承人為配偶F○○、及長男H○○、次男G○○,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芳齡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