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39號原告 陳世德 被告 張麗如
陳家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發生效力。
三、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故原告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綵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