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號抗告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怡蓁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映 之間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106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