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玉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被告方炳舜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067、26068、29866、30452、30453、30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玉、方炳舜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明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被告方炳舜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2人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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