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訟訟代理人 陳兆鑫
黃宇蓮 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蔡勝全 蔡沛 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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