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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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債權人 黄時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詩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詩涵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㈤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