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穎凱 上列原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 黃柏濃何桂英 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73條第6項分別明文規定。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亦有明定。再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則有明定。
二、查原告林穎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惟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黃柏濃、何桂英之住所或居所,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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