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宗坤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觀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關於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31656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20,000元│96年4月30日│├──┼────────────┼──────┤│002│138,000元│96年4月30日│├──┼────────────┼──────┤│003│289,000元│96年5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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