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編號1、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編號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7年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1年15月│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5年5月1日│85年5月1日│85年6月4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85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85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3947號│13947號│10845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判決日期│85.07.31│85.07.31│87.01.21│├───┼────┼──────────┼──────────┼──────────┤│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判決確定│85.09.06│85.09.06│87.03.03│││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條之1第2項第4款│項│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不符減刑││減刑條例│2條第2項│條第2項││├────────┼──────────┼──────────┼──────────┤│備註│台中地檢87年度執更字│台中地檢87年度執更字│台中地檢87年度執更字│││第1317號│第1317號│第1317號│└────────┴──────────┴──────────┴──────────┘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
┌────────┬──────────┬──────────┬──────────┐│編號│4│5││├────────┼──────────┼──────────┼──────────┤│罪名│詐欺│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5年8、9月間至85年11│86年1月28日至86年2月│││年月日│月18日│4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3973號│3149號││├───┬────┼──────────┼──────────┼──────────┤│最後│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87年度易字第1493號│87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判決日期│87.04.27│88.06.09││├───┼────┼──────────┼──────────┼──────────┤│確定│法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7年度易字第1493號│88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判決確定│87.05.18│88.09.0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3項│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不符減刑│││減刑條例│2條第2項│││├────────┼──────────┼──────────┼──────────┤│備註│台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台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第211號│第211號││└────────┴──────────┴──────────┴──────────┘編號4、5號二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