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10.14│96.10.17│96.09.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888號│96年度毒偵字第5888號│95年度毒偵字第52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61號│96年度訴字第4361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31│97.02.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61號│96年度訴字第4361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27│97.02.27│97.05.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緝字第2064號│97年度執緝字第2064號│97年度執緝字第2065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9.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29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2.19│││││││││├─┼──────┼───────────┼───────────┼───────────┤││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19│││││││││├─┴──────┼───────────┼───────────┼───────────┤││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緝字第2065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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