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經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3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經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經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3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6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0.09.30│81.1中旬某日至81.01.2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第12039│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號│2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599號│8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81.05.13│81.09.21│├─┼─────────┼─────────────┼───────────┤│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台上字第3641號│8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07.29│81.09.21│├─┴─────────┼─────────────┼───────────┤│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不符減刑│││項││├───────────┼─────────────┼───────────┤│備註│臺中地檢83年度執緝字第345│臺中地檢83年度執緝字第│││號│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81.01.25│80.9月間某日起至││年月日││81.0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2271號│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8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81.09.21│81.09.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8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09.21│81.09.2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項│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3年度執緝字第345│臺中地檢83年度執緝字第│││號│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