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送達代收人辛○○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丁○○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