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