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六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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