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偵字第三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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