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弘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弘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藍弘凱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受刑人藍弘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5次)││(2次)│├────────┼──────────┼──────────┼──────────┤│犯罪日期│106.10.17、18│106.10.25│106.11.03│││106.10.17││106.11.06│││106.10.24(2次)│││││106.11.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6號等│第1226號等│第122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31│108.07.31│108.07.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30│108.10.30│108.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04號│第15704號│第15704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編號1-4定應執行有│(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期徒刑2年9月)│期徒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犯罪日期│106.11.06│106.11.01│106.10.27││││106.1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6號等│第4891號等│第489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事│案號││1121號│2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31│108.07.17│109.09.17│├─┼──────┼──────────┼──────────┼──────────┤││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89│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判│案號││號│2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30│109.06.23│109.10.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4號│第10446號│第16523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