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簡調字第66號給付貨款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林芊蕙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相對人應自民國98年8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各給付貳仟
元,至全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莊廷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