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1日下午2時1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公示送達並登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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