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5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