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運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