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2號上訴人即原告 童秀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童憲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13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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