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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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蘇永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聲明異議人實質上係指摘原確定判決之適用法規有所違誤,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自顯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事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附卷可考。詳究聲明異議人所提之聲明異議狀,並非對於檢察官就該判決「執行之指揮」主張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純係認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原判決應予撤銷、並給予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尚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之範疇。申言之,聲明異議人若認前案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應依循非常上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尚與聲明異議之程序無涉;是聲明異議人依上開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變更該判決,自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十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
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係於108年8月22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是依據上開法文,該案既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施行前判決確定,自仍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無修正後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之適用,聲明異議人此部分陳詞似有誤會,一併指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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