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彭正文
即 被 告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服務於新竹地區自來水
公司,為便於出庭,請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
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2條亦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即被告之工作地點雖在新竹地區自來水公司,但有無
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內,被告並未為必要之釋明;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函請被告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被告實
際住所地在何處,被告亦未陳報任何資料。且被告所留之通
訊方式,係臺北重南郵局之郵政信箱,亦非新竹地區之郵政
信箱;故本院無法認定被告有設定住所於新竹地區之意。而
被告之戶籍自96年5月29日起,即設籍於臺中市○○區○○
路○○○號7樓之18,應係以該址為住所地。故不論被告於新竹
地區有無居所,原告選擇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並不違背
管轄權之規定;從而,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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