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炳勳
黃玉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高鳳醫院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6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