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炳勳
       黃玉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高鳳醫院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6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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