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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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43號原告 楊宗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機關北市裁申字第22-A02YCW5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未依前述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影本(或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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