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巳○○
亥○○即 李秀珠 庚○○己○○玄○○未○○寅○○癸○○申○○子○○戌○○辰○○宇○○卯○○
96號丙○○丁○○酉○○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地○○宙○○被告辛○○
壬○○丑○○
號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複代理人天○○
林玲珠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