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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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巳○○
亥○○即 李秀珠 庚○○己○○玄○○未○○寅○○癸○○申○○子○○戌○○辰○○宇○○卯○○
96號丙○○丁○○酉○○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地○○宙○○被告辛○○
壬○○丑○○
號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複代理人天○○
林玲珠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