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原告 黃睿麟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抱、 黃睿炳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64,800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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