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睿麟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睿抱
黃睿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5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729元,該裁定於同年6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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