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抗告人金義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吳燦霞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5年11月16日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