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給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被告對上開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欠款並無爭執,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請求分期清償及降低利率,原告並未
同意給予期限利益,並按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計算利率,被告復
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境況,自難准許。從而,原告依據兩造
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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