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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