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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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加計一個月每月新台
幣拾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銀行於民國(下同)94年
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
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89年1月2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應
按期繳付原告各項帳款,或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
繳金額,如逾期未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年利率19
.69%計收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領卡使用後,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簽帳,至97年7月4日止,尚積欠新台幣(下同)
9萬1148元,及其中本金8萬494元未繳,迭經催討無效,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9萬1148元,及其中8萬494元,自97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
起1個月,每月按2000元計收之違約金。
三、被告則具狀辯稱:伊於95年與銀行間達成一致性協商時,每
月固定收入為3萬1507元,遇2月過年期間則加發1.5個月
年終獎金,平均為每月所得3萬1486元,繳交協商款項2萬
7196元後,每月收活僅存4290元,雖96年起每月增加收入
3000元,但仍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費用。伊已盡力繳交該協
商款項至96年11月共繳15期,但已無力繳納該筆款項,遂於
96年12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展延遭拒。因
此,被告主觀上確有還之最大誠意,且已履行部分清償,奈
何長期之收支失衡,收入長期不足維持全家最低基本生活,
被告日前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在案(97年度消債
更字第635號),以利債務人及其家庭重獲心聲之機會,詎
料原告竟提起本件訴訟,令被告手足無措。為此,被告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既已進入更生程序,
原告自不得據已聲請強制執行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1份、信
用卡約定條款1份、信用卡消費明細表1份等件為證。被告
對於信用卡消費消費本金部分並不爭執,唯辯稱其向本院聲
請消費者債務更生清理,故原告不得對其強制執行等語。然
經查詢,被告聲請之更生案尚未經准許,且本件原告僅係就
被告所積欠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法律上之請求,均與被告所
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停止無涉。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除請求被告給付自9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69%計算之利息外,並請求如上所示違約金。參酌雙方約
定之利率已近法定最高限制,又被告未清償債務,對原告而
言僅受有利息之損失,則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
總額顯為偏高,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按月
以10元計算,始屬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謹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
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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