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8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84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1日上午9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8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誠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乙○○所簽發,被告丁○○為背書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其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誠桂
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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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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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利息起算日期│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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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8年1月15日│445,000元│DK0000000│乙○○│丁○○│臺灣土地銀行前│98年1月15日│
│││││││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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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8年2月11日│429,000元│DK0000000│乙○○│丁○○│臺灣土地銀行前│98年2月11日│
│││││││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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