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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