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丁○○、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五二五六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四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