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丁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非駕駛業務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交簡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謝家宜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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