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債權人 張慈慧 債務人 易雨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貳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狀載意旨,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690,000元並開立本票為證,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16日還款10,300元,是債權人逾679,700元之請求係無理由。又查聲請狀就利息之請求同時記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1年2月2日二者,經本院於101年2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債權人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部分之利息為無理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玥秀